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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:“加州RoHS”法规最新进展和简介

美国:“加州RoHS”法规最新进展和简介

作者:CEO 时间:2023-01-15

信息摘要:欧盟RoHS指令已经实施,世界其他国家的新兴立法也不断涌现。在美国,有关立法在州政府层面一直相当活跃,在环境立法方面表现活跃的各州之中,美国加利福尼亚州(以下简称加州)在环境法规的制定上一直领先。早在2003年,加州就制定了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,即参议院法案S.B.20及稍后的修正案S.

美国:“加州RoHS”法规最新进展和简介

(美国:“加州RoHS”法规最新进展和简介)

  欧盟RoHS指令已经实施,世界其他国家的新兴立法也不断涌现。在美国,有关立法在州政府层面一直相当活跃,在环境立法方面表现活跃的各州之中,美国加利福尼亚州(以下简称加州)在环境法规的制定上一直领先。早在2003年,加州就制定了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,即参议院法案S.B.20及稍后的修正案S.B.50,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回收再生和限制物质要求。这部法案通常被称为“加州RoHS”,与欧盟RoHS指令相比,“加州RoHS”,有其独特之处。本文中,我们将比较这两个法令的异同,以及企业应如何应对美国加州的RoHS立法。

  美国加州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(S.B.20/50)简介

  加州于2003年9月制定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(S.B.20/50),限制若干类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,按照规定,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强制生效。

  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包括两个主要部分,其中一个是循环再利用,规定零售商必须在销售点就某类电子设备向消费者收费。这些电子设备是指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,根据加州有害物质控制局的条例,包括以下8个类别:

  (1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(CRT)设备;

  (2)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显示设备的阴极射线管;

  (3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电脑显示器;

  (4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笔记本电脑;

  (5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台式显示器;

  (6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彩电;

  (7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彩电;

  (8)等离子彩电。

  以下产品不在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管制之列:

  (1)属于汽车部件的视频显示设备;

  (2)装在工业、商业或医疗设备内的视频显示设备;

  (3)装在洗衣机、干衣机、冰箱、微波炉、灶具、洗碗机、房间空调器、抽湿机空气净化机内的视频显示设备。

  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,其生产商每年均须向零售商寄发通知书,说明向他们供应的电子设备特点。生产商亦须每年向加州当局提交报告,提供以下资料:(1)生产商名称及地址;(2)上年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数量资料;(3)年内生产商制造受管制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估计平均份量;(4)年内生产商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所含的可循环再造物料估计份量;(5)证明生产商致力设计可循环再造电子设备的资料;(6)之前12个月收到生产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单。报告须于每年7月1日前提交。

  生产商并须透过免费电话热线、网站、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,向消费者提供资料,说明在何处及如何交回旧产品,以及旧产品将如何循环再造或处置。

  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第二个主要部分是限制出售含有重金属的受管制电子设备,由2007年1月1日起生效。这些金属的含量上限见表1。

  “A高含量”适用于电子设备内每种同质物料,而不是整件设备或其中一个部件。同质物料是指不能机械性地分开为不同物料的物料。

  与欧盟RoHS指令的比较

  虽然加州和欧盟的RoHS指令规定有许多相类之处,但加州RoHS较为宽松(见表2)。例如,加州RoHS所管制的产品类别较少;欧盟的规例涵盖6种有害物质,即铅、汞、镉、六价铬、聚溴联苯(PBB)及聚溴二苯醚(PBDE),加州规例只涉及前四种重金属物质。

  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子产品,可于加州发售。得到欧盟批准可获豁免的有害物质,加州亦会认可。被欧盟RoHS指令限制销售,但不在加州受管制电子设备之列的电子产品,不会被加州禁止销售。加州的规定与欧盟RoHS指令一样,并无具体的标签要求。

  将要进行的修订和扩展

 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,加州正考虑将手提DVD影碟机纳入受管制电子设备之列。估计约需9~12个月时间,才能完成研究及审批过程。

  目前,加州正考虑制定第A.B.2202号法案,AB2202与欧盟RoHS指令更类似,它延伸了法规的范围,也就是说,将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涵盖的范围扩展到与欧盟RoHS指令覆盖产品类别一致。

  第A.B.2202号法案已于2006年5月31日在加利福尼亚州议会(CaliforniaStateAssembly)通过,目前法案正在接受加州参议院(CaliforniaStateSenate)的审议。为了让制造商有充分的调整时间,有提议将法案的计划生效日期从2008年1月1日延迟至2010年1月1日。

  未来的关键步骤

  环境立法不仅是一项“法律事务”——领先企业尽管规模不同,但都认识到回收再利用、限制物质、能源等环境立法是必须积极应对的商业事务,从而避免遭遇市场准入限制、民事处罚和罚款以及大量库存等不利局面。随着环境立法在全球的扩展,许多企业之前在应对欧盟RoHS指令时所采取的简单的“是或否”的应对办法,显然已经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。企业需要将环境立法要求整合到关键的商业流程中去,需要在技术、成本和市场时机等方面做出适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决策。

  目前,加州RoHS正在考虑进行修订和扩展,产品覆盖范围将更广,有可能涉及所有在加州销售的电气电子设备的制造商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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